2011年选举委员会界分组选举

2011年12月8日

致全体正式会员

按选举事务处的指引,现谨通知阁下选举委员会界分组选举将于2011年12月11日举行。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的附表第30(1)(a)条,如某人或团体已不再有资格登记为某界别分组的投票人,他/该团体便会丧失在该界别分组选举中投票的资格。此外,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16(1)(a)条,任何人明知他无权在选举中投票却在选举中投票,即属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500,000及监禁7年。

若  阁下不再符合资格登记为现时属登记投票人的界别分组的投票人,切勿在2011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中投票。

会员事务及市场推广高级经理 刘慧琪   谨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