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例》(第609章) – 自动适用条文失效
2017年5月11日
现有的《仲裁条例》(第609章)于2011年6月1日起生效,是根据先前已废除的《仲裁条例》(第341章)为基础,统一了本地及国际仲裁制度。
在此条例下,如仲裁协议(a)所指的仲裁为「本地仲裁」,以及(b)于此条例生效前或生效后的 6 年期间内的任何时间订立,则本地仲裁条文将自动适用于仲裁协议方。
自动适用条文将于2017年6月1日失效。根据现行条例第99条,在上述日期或之后达成仲裁协议者,如欲继续使用已废除的《仲裁条例》(第431章)下只适用于前本地制度的任何条文,必须明确表示选用该等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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