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條例》(第609章) – 自動適用條文失效
2017年5月11日
在此條例下,如仲裁協議(a)所指的仲裁為「本地仲裁」,以及(b)於此條例生效前或生效後的 6 年期間內的任何時間訂立,則本地仲裁條文將自動適用於仲裁協議方。
自動適用條文將於2017年6月1日失效。根據現行條例第99條,在上述日期或之後達成仲裁協議者,如欲繼續使用已廢除的《仲裁條例》(第431章)下只適用於前本地制度的任何條文,必須明確表示選用該等條文。
詳情請按此。
2017年5月11日
在此條例下,如仲裁協議(a)所指的仲裁為「本地仲裁」,以及(b)於此條例生效前或生效後的 6 年期間內的任何時間訂立,則本地仲裁條文將自動適用於仲裁協議方。
自動適用條文將於2017年6月1日失效。根據現行條例第99條,在上述日期或之後達成仲裁協議者,如欲繼續使用已廢除的《仲裁條例》(第431章)下只適用於前本地制度的任何條文,必須明確表示選用該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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