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指引根据2021年9月的版本修订,并于2023年1月生效,除了理事会及咨议会外,适用于所有总商会委员会。有关指引只是一般指引,而非严格规条。如有疑问,一切以总商会组织细则及则例作为根据。
总商会的各个委员会都有特定的工作。每个委员会都有各自的职权范围,并且会因应各个委员会的不同顾问职责而有所分别。然而,以下的一般指引适用于所有委员会。
成立及职权范围
1. 除非有明确需要,否则不会成立委员会。
2. 每个委员会都有各自的职权范围,清楚列明其工作范畴。
委员会角色及与理事会的关系
3. 委员会的角色是就一些影响商界的议题和政府政策,向总商会理事会及管理层(包括总商会总裁及高级部门主管)提供实用建议。除了理事会外,任何委员会都没有执行权力,除非获得理事会特别授权。委员会应积极倡议活动,例如政策报告、新闻稿、活动、项目或代表团,以达至特定的目标。然而,此等活动举办与否的最终决定,将透过总裁和秘书处,由理事会作出。委员会或被要求就此等活动提供意见,当理事会认为有关活动符合总商会的整体利益,并授权秘书处着手处理,则秘书处将负责执行活动。除非理事会透过总裁作出特别的安排,否则此等活动将以总商会的名义举行。
4. 理事会可委任最少一位理事加入各个委员会。各个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委任,均须获得理事会的通过。
委员会会议
5. 原则上,除非有重要议题讨论,否则委员会不会召开会议。按照一般做法,委员会每三、四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6. 委员会会议通告通常会在会议日期最少七天前,连同会议议程及相关背景文件(如有),由秘书处以邮寄、传真或电邮方式向委员会全体成员发出。
7. 三名委员会成员即构成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8. 委员会会议的纪录会由秘书处草拟,通常会在会议后六星期内发送予委员会全体成员审阅及修正。前一次会议的草拟纪录须于下一次会议时提交,予以通过,并由主席签署。会议纪录的签署本将由总商会存盘,并公开予该委员会任何成员查阅。
成员
9. 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时,应遵守讨论内容的保密性,亦不应讨论与会议无关的事宜。此外,成员不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录、传送或发布委员会会议的内容。
10. 每个委员会都应确保成员积极参与事务,且具有丰富的技能和经验,以充分代表总商会在特定范畴或整体的权益。
11. 只有总商会的公司会籍会员,方有资格成为总商会委员会成员。一般而言,所有总商会会员均可加入委员会,但部分委员会则仅限相关业界的会员参加,具体详情已载于相关的「职权范围」。若符合「职权范围」中所列的资格,总商会的个人会员也可加入成为观察员。倘个人会员曾为公司会籍会员,但其后退休或不再与法人团体有任何联系,或获委员会成员提名者,则予以优先考虑。委员会如认为合适的话,可增选总商会会员或其他机构人士出任观察员。
12. 每名总商会的公司会籍会员倘符合参与委员会的资格,可提名最多一位代表加入任何一个委员会。获提名人通常是从事与委员会工作相关的业界人士。每名会员最多可加入三个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会员最多可加入四个委员会,惟须事先得到总裁批准。公司会员倘属于同一集团且从事类似的商业活动,不可有多于一名代表参与同一个委员会。每名公司会员可提名不同代表加入不同的委员会。每位代表必须是该公司会员的雇主或雇员。
13. 加入总商会不足一年的会员只可选择参与一个委员会。有关限制将于会员入会满一年而又续会之后放宽。
14. 委员会成员有责任出席委员会会议,以及参与委员会倡议或认可的活动。在委员会主席的同意下,连续三次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或会被要求辞职,而连续六次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将被视作辞职,惟总商会总裁将保留酌情权。
15. 总商会委员会的成员资格会在以下情况下被终止:
辞去委员会成员一职;
停止受雇于他/她所代表的会员公司;或
作出有损总商会利益的行为。
主席
16. 每个委员会有一位主席及最多三位副主席,每年由委员会成员选出。主席任期不可超过两年。在特别的情况下,主席可连续三年当选,但须得到总商会总裁的事先批准。在特别的情况下,如委员会的工作量过于繁重,委员会可建议增设第四位副主席。
17. 主席及副主席选举于每年总商会周年会员大会后的首次委员会会议举行。每个委员会将安排各自的提名和选举程序。选举通常为会议议程的最后一项,在「其它事项」之前。
18. 观察员、对委员会工作贡献有限的委员会成员,以及代表专业团体、商贸组织或类似机构的委员会成员,均不符合参选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的资格。如委员会成员于其他董事会、商会或其他专业团体担当领导角色,而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委员会有所帮助,可予考虑出任副主席,但须得到总商会总裁和主席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19. 如属有竞逐选举,会上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将会获选。如属无竞逐选举,已确认的被提名人将被视作当选。选举结果必须于理事会召开下一次会议时通过。假如结果不获理事会通过,委员会须于下一次会议时重新进行一次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