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

有关内地个人所得税之意见以推动大湾区的发展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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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主任(特别职务) 袁民忠先生

尊敬的袁主任:

香港总商会关于大湾区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意见及建议

 

2019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34号公告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境外个人在内地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内地居住天数;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内地居住天数。这个政策令经常往返内地的香港人在内地“居住天数”大幅减少,可以吸引港人在大湾区发展,促进人才流通。

根据内地的个人所得税法,香港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内地“居住天数” 满183天就是内地税收居民,连续六个年度成为税收居民,而且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第7个年度需要申报全球收入,按内地税制评税或纳税。而34号公告的出台,令经常往返内地的香港人在内地“居住天数”大幅减少,大大减低他们在内地承担全球纳税义务的风险。

然而,现行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是以“停留天数”来计算有关税收安排,其计算方法采用「身处当地天数」的方法,即按“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为停留天数”,当香港人在内地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的,香港雇主支付的工资可享内地免税待遇。其“停留天数”的计算方法与34号公告的“居住天数”的计算方法并不相同。

但是香港市民目前普遍有一个误会,以为34号公告的“居住天数”的计算方法也同样适用于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因此34号公告出台后,有香港市民趋向更频繁来往内地出差,而促使“停留天数”已经超过183天,但仍误以为可以利用税收安排享受在内地免税待遇,但实际已构成了缴纳内地个人所得税的责任。故此,34号公告并没有真正发挥其鼓励香港人到大湾区发展的作用。

本会会员对此计算准则不同表示非常关注,为免将来香港居民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产生争议,本会促请贵局能与内地财税部门厘清内地个税法下“居住天数”和税收安排下“停留天数” 的计算差异,以免港人因为误解而在内地出现税务问题,这将有助促进大湾区长期稳定的发展。

最后,恳请贵局和有关部门对本会以上的意见及建议加以关注与跟进。如对本会工作有任何建议,请与本会秘书处高级经济师庄仕杰先生(电话:852-28231268;电邮:[email protected])或高级经理卢慧贤女士(电话:852-28231232;电邮:[email protected] )联络。

恭顺大安!

香港总商会总裁

袁莎妮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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