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調解院:國際爭議解決新選擇

專題2026年6月1日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for Mediation: A New Option for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國際調解院為首個基於公約、專事調解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其主要職能是為三類國際爭議提供調解服務:國家間爭議、投資者與東道國爭議,以及國際商事爭議。值得一提的是,大灣區跨境商事爭議亦可交由國際調解院處理。



為何選擇國際調解院?


■ 自主可控:調解屬協商過程,具備高度可預測性。爭議各方能完全掌握和解條款,而非由第三方強加裁決;若未能達成共識,各方亦可終止調解。


■ 保密、無損權益:國際調解院的調解程序是保密的,且不妨礙爭議各方通過其他機制解決其爭議的權利。


■ 維繫關係:調解不具對抗性。過程聚焦共同利益及雙方均可接受的方案,讓各方得以維持長遠合作與夥伴關係。


■ 靈活彈性:在一致同意的基礎上,當事方可指定任何人作為調解員。國際調解院設有高水準調解員組成調解員名單,成員由締約國和調解院理事會指派。若當事方未能自行就調解員人選達成一致,國際調解院秘書長可從名單中確定人選。


■ 機構支援與公信力:國際調解院調解規則為各方及調解員提供清晰指引。若各方未能達成共識,秘書長將協助委任調解員。案件管理秘書會提供文書及後勤支援,當事方亦可於國際調解院總部進行調解。


■ 具成本效益:相比訴訟與仲裁,調解費用更相宜且更節省時間。國際調解院收費維持合理水平,原則上調解期限不應超過六個月。



致力構建全球調解生態圈的國際公共產品


儘管訴訟與仲裁已有完善國際機構,在國際調解院成立前,全球並無基於公約、專事調解的機構。國際調解院成立正好填補此制度性空白,將調解帶至最前線,成為與訴訟及仲裁並駕齊驅、真正可行的選項。


國際調解院調解服務並非僅限成員國或其國民使用,意味任何捲入上述三類爭議的當事方均可尋求協助。國際調解院亦致力推動能力建設,對象不僅限於調解員,更涵蓋調解服務使用者,期望藉此構建全球調解生態圈。5月9日,國際調解院為成員國舉辦首場能力建設活動。



正式成立後穩步向前


自六個多月前正式成立以來,國際調解院公約簽署國數量穩步增長,截至5月20日已達43個。已經批准公約的締約國數量亦有所增加,由8個升至13個。


調解服務方面亦有成功案例。經當事方及調解員同意後,秘書長鄭若驊教授宣布,一宗國際調解院管理的海事爭議調解在5月初達成和解。


作為首個將總部設在香港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調解院具備得天獨厚優勢,能為本港企業提供高質素服務,並協助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地位。


請瀏覽以下網址查閱國際調解院調解規則、商事與投資示範調解條款及收費規則:https://www.iomed.int/scope-of-cases/#rules



議事論壇:國際調解院秘書長


總商會今年首場議事論壇為實質對話奠定基調。逾50名會員於5月12日齊集國際調解院,與秘書長鄭若驊教授展開前瞻討論。


總商會主席陳瑞娟致歡迎辭,為論壇揭開序幕。她強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法律服務樞紐,具備雄厚實力,並指出在瞬息萬變的全球局勢下,調解日益重要,將成為管理風險及支援跨境業務的關鍵工具。在此背景下,香港成立國際調解院,進一步鞏固了本港發展成為領先國際商業調解中心的宏大願景。


論壇上,鄭教授作坦誠且深入的講解,概述國際調解院的調解方針。該機構採取非對抗方式,致力促成互惠互利的「雙贏」方案,確保參與各方能全面掌握調解進程。相比起仲裁及其他爭議解決機制,調解為解決衝突提供具建設性的替代方案,同時有助維繫長遠關係,促成未來合作。


隨後,法律委員會主席馬琳主持答問環節,交流氣氛熱烈。參加者其後在專人導賞帶領下,參觀國際調解院位於歷史建築舊灣仔警署內的總部設施,近距離了解機構如何融合歷史傳承與現代用途的獨特設計。


總商會衷心感謝國際調解院的熱情款待,期待未來繼續支持該院發展,共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調解中心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