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鑑於已有證明向本簽署人呈交,顯示即將根據《1911年及1925年公司條例》註冊為擔保有限公司之香港總商會,其成立旨在促進《1911年及1925年公司條例》第21條所指性質之宗旨;且該會意圖將該會不論自何處獲得之收入及財產,純粹用於促進該會組織章程大綱所列載之該會宗旨,而不得將其中任何部分,直接或間接以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利潤形式,支付或轉讓予任何時間身為或曾任該會會員之人士,或其任何一人,或透過其任何一人提出索償之任何人。
因此,本簽署人,聖米高及聖政昂勳賢、署理香港殖民地及其屬土總督修頓,憑藉賦予本簽署人之權力,並考慮及在符合該會十名會員於1928年12月15日簽署之該會組織章程大綱所載條款及條件之情況下,特以此牌照指示:香港總商會獲准註冊為有限公司,而毋須在其名稱後加上「有限」字樣。
公曆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於香港殖民地維多利亞城經本簽署人親筆簽署並蓋上本殖民地公印。
(印信)
署理總督修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