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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已有证明向本签署人呈交,显示即将根据《1911年及1925年公司条例》注册为担保有限公司之香港总商会,其成立旨在促进《1911年及1925年公司条例》第21条所指性质之宗旨;且该会意图将该会不论自何处获得之收入及财产,纯粹用于促进该会组织章程大纲所列载之该会宗旨,而不得将其中任何部分,直接或间接以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利润形式,支付或转让予任何时间身为或曾任该会会员之人士,或其任何一人,或透过其任何一人提出索偿之任何人。
因此,本签署人,圣米高及圣政昂勋贤、署理香港殖民地及其属土总督修顿,凭借赋予本签署人之权力,并考虑及在符合该会十名会员于1928年12月15日签署之该会组织章程大纲所载条款及条件之情况下,特以此牌照指示:香港总商会获准注册为有限公司,而毋须在其名称后加上“有限”字样。
公历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于香港殖民地维多利亚城经本签署人亲笔签署并盖上本殖民地公印。
(印信)
署理总督修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