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内地
香港总商会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2009年12月4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香港总商会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草案")公开徵求意见事宜,就有关规定,本会进行了会员意见徵询,现将收集的意见向贵委员会反映。
会员普遍关注的是第四章关於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部分,认为其中第三十四条丶三十五条的规定不合理。因为如果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其他人造成损害,需要让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很难培养自主维权的意识,因为即使有任何损害违法行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而用人单位却增加了额外的负担。
此外,"草案" 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网路服务提供者知道网路用户利用其网路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为采取必要措施的,该网路用户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太过模糊,对於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没有明确界定。而且鉴於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网路盗版侵权行为太过普遍,这样网路服务提供者很难保证自己的权益。
本会将继续关注相关工作,做好政策传达和意见反映工作。如 贵委员会对本会工作有任何建议,请与本会秘书处卢慧贤女士联系(电话:852-2823 1232;电邮:[email protected])。
恭颂 大安!
香港总商会 总裁
方志伟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