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法定最低工资
2011年3月31日
各会员公司: 根据《最低工资条例》(《条例》)的规定,所有在香港聘有雇员的企业自2011年5月1日起,必须就员工的全部工作时数支付最少28元的时薪。 要了解《条例》的规定及可能出现的问题,阁下可参考下列资料: 劳工处于2011年3月28日公布的《法定最低工资:雇主及雇员参考指引》 (可浏览http://www.labour.gov.hk/eng/news/pdf/SMW_Guidelines.pdf) 香港雇主联合会于2011年3月21日发表的「给雇主的建议」(“Advice to Employers”),以及 孖士打律师行的Duncan Abate先生于2011年3月16日在总商会研讨会上发表的简报「为《最低工资条例》作好准备」(英语资料)。 随函夹附上述后两份文件副本。 总商会特此发出本通告,提醒会员公司留意在实施最低工资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协助会员守法,避免因为雇主未有从速采取有效措施而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 表面上,推行最低工资简单不过。然而,随着实施日期愈趋迫近,许多雇主都愈加迫切地提出以下问题: 我的公司向雇员发放月薪,但最低工资却以时薪计算。究竟怎样才能确定现行的月薪是高于或低于最低工资时薪水平呢?最低月薪达到多少才能符合法例的要求? 要遵守《条例》,主要问题之一涉及如何在计算薪水时将月薪「转换」为时薪,而问题主要源自《条例》以下规定:在计算最低工资时,就雇员的「非工作时数」而支付予雇员的任何款项,不得算作工资一部分。 按照《条例》,那些或要支付工资、却应在计算时从工资中「扣减」的时数,包括法定假期、法定年假、产假及病假等。然而,同样的「扣减」计算方法亦适用于就休息日和用膳时间而支付的任何款项。现时大部分月薪计的员工均享有休息日和用膳时间。 《雇佣条例》没有规定要就休息日和用膳时间支付薪金,那纯粹是按雇佣双方协议而定。实际上,鲜有月薪雇佣合约阐明休息日和用膳时间是否计薪,因为在最低工资法例通过之前,这问题根本不会出现。 休息日和用膳时间于《条例》生效后计薪与否,直接影响雇主最终要支付的实际工资金额。 (要了解不同情况下计薪可能出现的差异结果,请参看劳工处参考指引中例子20至22,以及香港雇主联合会发表的「给雇主的建议」中的例子。)总商会忧虑,有关的计薪问题将对会员公司(特别是中小企)的营商成本造成潜在的深远影响。 会员公司(特别是中小企)应仔细审视所有以月薪形式聘用的员工的雇佣合约(以及适用的雇佣手册或其他相关文件),并在相关的雇佣文件中清楚说明哪些时数会计薪。在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符合法例时,雇主不应削减雇员现有的月薪,并且应顾及其法律和合约责任。我们亦鼓励雇主就任何政策转变,积极和坦诚地与雇员沟通。 除了支付最低工资,企业亦须为月薪11,500元或以下的所有雇员备存工资及工时纪录。不过,应留意雇主或须记录月薪远超11,500元的雇员的工资和工时,原因是《条例》订明非工时的工资并不纳入最低工资的计算因素。 (见劳工处参考指引例子33)。会员应检视现行记录雇员工时的安排,并向雇员厘清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工作中」。 会员如欲查询一般资料,可致电总商会秘书处支援热线(电话:2823-1257),本会同事将为阁下提供公开资料作参考。请注意,支援热线不会提供法律意见,亦不会就个别公司的特定政策给予建议。会员需慎重考虑应否就其公司的特定安排寻求法律意见。 * * * 总商会衷心感谢孖士打律师行的Duncan Abate先生给予本会的专业意见和分析。本通告的内容为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建议会员就其个别营运情况,详细征询法律意见。 若贵公司拥有劳工法例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愿意为本会其他会员提供支援,请通知接听热线电话的同事,我们将把贵公司列入资源清单中,方便会员取得所需的建议或支援。 顺颂 商祺! 香港总商会总裁 方志伟谨启

